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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未获CCC认证不得销售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4.21
        2018年5月,我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CCC认证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发布,该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份新国标将替代1999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那么,新国标有哪些新的变化和要求,从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有哪些时间节点需要注意。认证君将从新国标的发布、实施、强制性认证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为你盘点。

新标准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新标准,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该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从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从许可到强制性CCC认证

2018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明确电动助力车按照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19年4月15日起,进入查处期!

公告对认证执行时间做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 CCC认证委托,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办理终止手续。2019年4月14日,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全部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认证规则及实施机构

2018年7月19日 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该实施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26日,认监委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指定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5家,指定实验室19家。

实施监督

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意见》指出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 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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